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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自学教育

一、创建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全国推广至今,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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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有了一个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 对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高教自学考试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积极发挥作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强了管理,使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又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以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也在积极开考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


当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作为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着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二、性质与任务


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组成。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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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学考试具有双重任务:培育和选拔人才。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国家考试,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2、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3、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特点及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四、考试机构


中央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 13个专业委员会和 1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四)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五、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及证书


高教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其中包括专科段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证书有: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六、使用及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中专毕业人员的使用待遇应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执行。